□周丹平
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环保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经国务院批准,督察组于11月12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反馈了意见。督察意见指出,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问题仍然多见,内蒙古自治区89个国家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中有41个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一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已基本丧失。(据《南方都市报》11月13日报道)
41∶89——虽说时下我国生态环保状况还不尽如人意,一些地方的自然保护区也屡遭侵扰,但这么高的比例仍不免令人震惊。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可见,“保护”是建立自然保护区的重要前提和目的。为此,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指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可惜,在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的强烈冲动下,一些地方对相关法律法规置若罔闻——多个国家或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大量采矿企业直到今年上半年才停止生产,甚至在2015年5月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后,有关部门仍对甘草保护区25宗采矿权审批续证;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家企业未按自治区环保厅要求启动退出机制,呼伦湖、乌梁素海生态功能恢复任务仍十分艰巨,岱海湖流域生态退化严重……自然保护区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反而成了任人欺凌的“小绵羊”和自身难保的“泥菩萨”。这远远背离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良好初衷,更让有关法规的权威性、政策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诚然,很多地方像内蒙古自治区一样,面临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但这绝不意味着两者截然对立、不能兼顾。为了避免破坏环境而放弃经济发展固不可取,为了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甚至肆意破坏生态同样不可容忍。统筹兼顾,让两者相得益彰,才是人们期待的正途。
报道中显示,2013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平均每两个月专题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半数盟、市党委常委会很少专题研究环境保护,有的甚至一年间都没有研究过环境保护问题。如此上紧下松、上热下冷,一些自然保护区徒有虚名,一些地方的生态环境长期恶化也就在所难免了。显然,在不少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领导干部心中,生态、环保仍然没有占据应有的位置——不重视、不在意,自然就不会有相应的举措、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问责。如此,则难免助长不良、违法行为的蔓延,这远比一时一地的环境污染更让人担忧。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践行新发展理念的语境中,如何让绿色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见诸行动?如何让保护生态成为领导干部、地方政府的自觉行动?如何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让环保法规长出锋利的“牙齿”……一道道关涉现实和长远的考题,亟待得到认真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