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制史学家张晋藩:法制兴 国势兴

来源:学习时报  2015-09-24 09:54:21  责任编辑:孙明霞

    记者:古代的法制虽然与现代的法治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对于当下不断奋进的中国而言,盛世中法制要义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能否请您谈谈具体有何借鉴意义?

    张晋藩:中国法制的历史经历了四千多年发展,而且从未中断过,其完整性、系统性是世界其他文明古国少有的。它是一个极其宏大的宝库,其中蕴藏着治国理政、立法建制的丰富经验,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总结。

    其一,立法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中国古代的国情,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疆域广阔,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二是自秦以来,便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针对这样的国情,古代的立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比如,朝廷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法律,同时也责成地方因地制宜制定法律,发挥朝廷与地方两个立法的积极性。这方面,清朝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史料,如《大清律例》是适用于全国的统一大法,同时地方也根据具体的事宜制定了省例、成规,互相补充,各有针对性。另外,针对统一多民族的国情,中国古代盛世时期很注意制定适用于少数民族的法律。这一点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一千余年的周朝。周公曾经下过这样一道法令,就是周族人如果“群饮(酒)”,处死刑。这是鉴于商族人好酒亡国的教训而定的严法。但对于商族人“群饮(酒)”,则“毋庸杀之”,教育了事。这是最早的因俗制宜的民族立法。汉唐宋元明,都有民族立法,而以清朝最为完备。清朝非常重视少数民族的立法,制定了《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番夷成例》《西藏章程》等。清朝民族立法的指导原则是因族制宜、援俗而治,这一原则是非常正确的。

    其二,要依法治国,以德化民。早在公元前七世纪左右,管子便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这对后世很有影响。法被后世的统治者奉为“治世之具”。需要指出,古代的以法治国和今天的依法治国是不同的,它是作为皇帝手中治理国家的工具出现的。魏征曾经形象比喻国家好比一匹骏马,皇帝是骑手,他手中的鞭子就是法律。这种法律工具主义影响深远,而且也在不同时期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如同韩非所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除以法治国外,对于百姓则重教化,“以德化民”,使他们知廉耻,明是非,内心向善,远离犯罪。“以德化民”和“明刑弼教”在终极目的上是一致的。古人对德法互补互用论证颇多,也很有借鉴意义。

    其三,要依法课吏、察吏。所谓“课吏”就是考课官吏的治绩,以定黜陟(升降)。考课之法始自战国,当时叫作上计,就是每年年终考核地方官人口钱粮增减等情况,决定官职的升迁。汉代有“上计法”,到了唐代,考课法相当完备了。考课的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如“德义有闻”是四善之一;“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达到标准的升官,不合标准的要贬官甚至惩罚。有时皇帝亲自给丞相写评语,唐玄宗就曾给一个很有作为的丞相张说写过评语,说他只达到中上的水平,可见考课之严。到了清朝,京官考课叫“京察”,地方官的考课叫“大计”,每三年定期举行。“京察”有六个标准,叫“六法考绩”,那就是不谨、疲软无为、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由于考课定期举行,制度化了,有明确的标准,并且一定有奖惩,是很严肃的,所以考课对于古代选拔贤吏、罢黜恶吏起到了积极作用。除考课外,还有就是察吏,也就是御史监察制度。这方面论者很多,我觉得值得提出来的有三点:首先,察吏有法。从汉代的“六条问事”到清朝的《钦定台规》,监察法不断完善,成为中国古代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监察官位卑权重。监察御史不过是七八品官,但他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巡按地方时“小事立断,大事奏裁”,可以直达“天庭”。巡按御史或定期或奉命专项巡按,成为纠正官邪、弹劾不法、督励地方守吏的一项重要制度。最后,就是监察官的任职条件非常严格,要有文化素养,必须科举出身;要有清廉刚正的品格,敢于不畏权势履行职责;还要有地方行政官的办事经验,如明朝时,监察官要经过两任知县才能担任。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对于维持国家纲纪,弹劾贪官污吏,平衡各机关之间的权力,保持官僚队伍的素质,起过积极作用。无论考课还是监察,都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

    当前,我们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在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伟大事业,这是人们多年来所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伟大目标,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需要从悠久而丰富的中国法制史的宝库中寻求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以史为鉴,可知兴替”,既是古人的名言,也是经验的理性总结。让我们珍视中华民族的古圣先贤留下的文化遗产,让它穿越时空持续发挥其所独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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