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制史学家张晋藩:法制兴 国势兴

来源:学习时报  2015-09-24 09:54:21  责任编辑:孙明霞

    记者:您刚才提到盛世之时政治开明、法律宽平。能否请您谈谈法制对中国历史上这些盛世时代的开创和维持有何具体作用?

    张晋藩:这些盛世局面的出现,固然有其多方面的原因。但是毫无例外的是,每一个盛世都与法制的状态密切相关。盛世的开启,离不开法制的推动;盛世的维持,离不开法制的保障;盛世的衰落,也与法制败坏密切相关。只有制定了治国之法并且加以认真实施,盛世才能得以开创和维持。

    其一,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盛世的开创,需要用立法来加以引导,而已取得的成果,也需要用立法来加以确认和保障。如大唐盛世的开创,就是和法律的完善密不可分。从经济上而言,唐朝建立之后,国家掌握大量无主荒地,从而可以全面推行均田法,使得农民获得口分田和永业田。均田法的实施,使民安于时、农安于田,既抑制了贫富差距的扩大,又实行租庸调的税法,减轻农民的赋役负担。这是贞观之治的物质基础。从行政上而言,国家实行三省六部制度,法律确认“中书取旨,门下覆奏,尚书施行”的运行机制,从而使秦汉时期宰相专权之弊不复存在,收到中央机关各有分工、相互制约之效,使得国家机器运转有序,提高了治国理政的效能。从法制上而言,自武德起至开元时,朝廷始终注意完善国家的立法,建立了以唐律为主体的令、格、式、典、敕、例等各种法律形式相配合的法律体系。在司法上强调依律断罪、刑讯有度、死刑复审、大案要案会审等一系列司法制度,一扫以往枉法裁断、擅自刑讯之弊端,特别是提出了“德礼为本,政教为用”的法制原则,形成了中国古代法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唐代陆贽在《唐陆宣公奏议序》卷四中提到:“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滑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说的是,贞观年间,官吏多数清廉严谨,王族大户都不敢欺压百姓,这充分说明了厉行法治所起到的震慑作用。这正应了北宋王安石的那句名言:“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其二,法既定之后,择贤吏执法,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与治世的功能。法既定之后,如何有效地实施法律,执法之吏就成为关键。诚如荀子所论:“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良好的执法官员来执行,也很难收到预期的效果。古代盛世的出现,与大批奉公守法的贤吏是分不开的。如汉文帝时有人“犯跸”(侵犯皇帝通行御道),文帝欲处重刑,但司法官廷尉张释之只判罚金四两。文帝不悦,责问张释之,释之对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意思是说,国家的大法,并不是天子一人之法,而是与天下共同遵行之法。朝廷司法官如果不依法断罪,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就是全国的司法官都不依法断罪。这对国家是非常危险的。张释之的答对使汉文帝警醒,听从张释之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再如,贞观年间唐太宗曾发话,对伪造资历的官吏处死刑。不久,温州司户参军柳雄伪造资历案发,朝廷司法官大理寺少卿戴胄“据法断流”。“太宗曰:‘朕初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流,是示天下以不信矣。’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太宗曰:‘卿自守法,而令朕失信耶?’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臣窃为陛下惜之。’”由于戴胄强调“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如果违法行事,法律就失去了信任,不能使法取信于天下。这深深打动了唐太宗,表示:“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这些为吏者都是执法如山的典范,而这些为君者同样也是遵法奉法的明君。所以古代盛世的出现,明君贤吏均不可或缺。安史之乱以后,均田制遭到破坏,藩镇拥兵自重,皇帝庸懦无为,官吏枉法行私,大唐由盛转衰。此时,法虽为旧时良法,但执法之吏却难称良吏,所以白居易感概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行善,不亦难乎!”明末清初,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总结历史的经验,提出选择贤吏,任用他执行“画一之法”,避免单纯任法与任吏的弊病。他的法与吏的统一论很值得研究与借鉴。

    其三,要使吏民都知法、习法、守法。管子说:“法者,天下之仪表也”,意思是法是天下人行为的规范。法家主张“法莫如显”,意思是法律要公开,以便天下吏民知法守法。唐朝《永徽律》制定以后,为了使执法之官和百姓都能懂得法意,正确理解律文的规定,特别集国家博学硕儒共同制成了《永徽律疏》,疏解律文,便于吏民知晓。在科举中还特别设明法科,培养执法的官吏。明清时期,朝廷为了弥补士人以制艺(八股文)作为跻身官场的敲门砖,却对法律茫然不知的缺陷,在明清律中特设“讲读律令”条,每年定期考核官吏的律例知识,不合格者,或罚俸或议处。这条法律规定,明清时期曾经认真执行过。明清律学的发展,特别是清朝《大清律例》简易读本的普及,是和官吏准备的法律考试有一定的联系。但在清嘉庆朝以后,国势日非,考核官吏的法律规定也就难以执行了。这种官吏的普法教育,是每年定期举行,是常态化的,不是只搞一次一时,也颇有借鉴意义。除要求官吏习法执法外,也要求百姓知法守法。商鞅曾讲过一段名言:“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就是说,当官吏知道百姓懂得法律,所以不敢以非法对待。中国古代还在闹市公布刑象之图,向百姓宣传法律。明太祖朱元璋为了使老百姓懂得法律,还特别制定了《大明律直解》,他说:有了这本书,老百姓可以“寡过矣”。历史的经验证明,老百姓知法是施行法治的广阔的群众基础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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