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为何关注校园暴力?

2016-06-14 14:55:48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孙明霞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近期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

新华网 于子茹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近期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

    这是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后,总理直接关注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频发,覆盖全国多数省份

    校园暴力危害之严重,首先体现在范围广。

    近年来,校园暴力、校园欺凌事件频繁发生,严重性、频率和隐蔽性都有逐渐增加的趋势。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一项针对10个省市中小学生的抽样调查显示,32.5%的人偶尔被欺负,6.1%的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今年4月发布的《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6)》显示,近年来校园欺凌发生的地域范围广泛,覆盖了绝大多数省份,且频次密集。

    有研究机构调查显示,校园暴力事件的起因“日常摩擦”居首,占比55.0%;“钱财纠纷”次之,占比17.5%;“情感纠葛”居第三位15.0%。另有7.5%的暴力事件是由“偏激心理”引发的,带有很强的青春期特征。

    此外,校园暴力行为不仅仅表现为殴打等外在侵害行为,还表现为对受侵害对象的精神强制,如恐吓、侮辱等。

    青少年犯罪数已占刑事犯罪总数七成

    今年6月,最高法公布了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就校园暴力刑事案件所作的专项调研报告,发现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

    校园暴力是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如不及时阻止、教育或惩治,这些年幼的孩子难免走上歧途。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顽疾。

    一份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

    校园暴力后果之严重,可见一斑。

    今年5月,最高法对2013-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性侵占12%,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比例较高。

    最高法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成员、审判长冉容介绍说,全国的校园暴力案件,持凶器的约占30%多。选的这100多件案件里,持凶器的达到49%,基本上是一半。这些孩子一般带弹簧刀、水果刀、猎刀……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60多起案件中,近七成的被害人要么死要么重伤。

    遭遇校园暴力后的无形伤害

    校园暴力,腐蚀的不只是施暴者,其对受害者的影响或将持续一生。

    由中国传媒大学三名学生2016年3月联合撰写的《校园欺凌受害者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精神暴力在调查中的比例高达94.32%,这意味着绝大部分校园欺凌的受害者都遭受过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

    《报告》显示,校园欺凌事件对受害者都产生了一定的心理影响,将近一半的受访者至今仍旧受到消极的心理影响。

    精神医学专家、北京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认为,不同的孩子被欺负后可能有不同的心理反应。有的孩子会生气、闷闷不乐。有的孩子可能会对施暴者产生怨恨,出现明显的报复心理,而且可能长期存在这种报复心理。他最初不能够这么做或者没有能力这么做,但这种报复心理如果长期存在下去,最后会形成反社会人格障碍。还有少部分人遇事总是忍者,但是他心里并没有释然,长时间的压抑会导致其产生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司法实践也验证了这一结论。5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校园暴力犯罪审理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近10%的案件被告人原为校园暴力的被害人,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他们在遭受侵害后,在复仇、效仿等心理的支配下以暴易暴,从而转化为新的加害人。

    面对校园暴力,司法的“尴尬”

    有专家指出,青少年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原因很多,对校园暴力行为的管教执法力度不够,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校园欺凌事件都是通过私下和解处理的。因为根据刑法,只要欺凌者未满14周岁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14至16周岁,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罪负刑事责任。这也意味着,大量欺凌事件虽然涉及侮辱等恶劣行为,如果够不上轻伤,“面临的是治安处罚,根本到不了法院的层面”。因此,对校园欺凌的惩戒大多停留在道德和品行层面。

    对此,有人呼吁降低刑责年龄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然而,多位法学专家表示,不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不是社会群众对于极端个案的情绪发泄窗口,14周岁这一年龄的界定是经过历史检验,符合我国国情规律的。

    专家认为,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宽容而不纵容,要有教育性的措施去替代刑罚。“孩子生的病要用孩子的药物去治疗他,不能用成年人的药物去治疗。” 无论如何,这一尴尬的现状,变相造成了近年来青少年暴力泛滥的局面。

    校园暴力范围之广、危害之大、影响之深、防治之难,都是总理关注校园暴力的理由。我们期待,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尽快落实总理的督促,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还校园于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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