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来实起来

2017-07-05 10:31:52 来源:文汇报

所谓安全问题,即某种情况已具备足够危急的性质,如果不加以解决将可能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而作为国家安全体系要件的生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长久稳定,既是支撑国家生存与发展不受威胁的生态系统,也是国家应对内外重大生态问题的综合能力。

生态安全已成为焦点问题

“生态安全”的意思是生态环境已不安全而成为安全问题,这也是若干年来日益引起关注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也愈来愈成为世界各国安全事务的重要内容。一是国家安全必须有稳定的生态环境支撑。当一个地方的水、空气、土地、生物等环境要素遭到严重破坏,维持生命系统的自然功能严重衰退,导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人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急剧下降,甚至丧失了安身立命的环境依靠,这个地方就出现了生态安全危机,进而引发社会恐慌和冲突,激化各种矛盾乃至国际冲突,转化为传统安全问题。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一些地方的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地区局势动荡和国家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而且一旦有民族、种族问题攀扯进来,生态安全就会迅速政治化,变得相当复杂和敏感,显然这样的社会不可能有安全感。二是社会安全必须克服产生贫困的环境危局。生态安全与贫困状况往往有密切关系,贫困使穷人更容易遭受环境恶化的危害,因为无可选择,穷人又不得不主要依赖自然资源为生并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因此,贫困往往与生态退化相伴随。人们为生计所迫,不会考虑自己行为的生态后果。贫穷、人口压力和环境恶化也正在成为现代动乱甚至战事的一个温床。目前地球上60%的生命支持系统面临着威胁,生态退化和资源短缺所产生的经济压力,很可能转化为社会不安与政治动荡。三是国际安全必须营造和平发展的环境条件。如果全球生态系统得不到有效保护和明显改善,生态安全将进一步危及世界安全。环境压力既是政治紧张和武装冲突的起因,也是它们的结果。国家之间为争夺资源控制权发生的冲突,与各种传统冲突交织在一起,又进一步扩大并加剧了冲突。由于生态退化,国际合作的经济基础、政治意愿和社会支持条件都会发生异变。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数以亿计的环境难民离乡背井,处境艰难,严重加深了地区不稳定,成为国际关系的主要不安定因素和非常棘手的安全问题。

生态安全还改变了什么

根据传统的国家主权观,主权是对外独立权和对内统治权的结合,具有不可侵犯、不可分割转让和排他性。国家无论大小、贫富、强弱,都有权平等参与生态环境领域的国际事务,对于本国生态环境问题拥有国内处置权和国际自主性。主权国家对境内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是国家的内部事务和主权象征,国际社会不应干涉。但是,全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它并不受限于主权国家,生态失衡、环境污染往往跨越了国界,许多跨界环境问题又互为因果、相互影响、逐渐扩大。这些特征表明,没有哪个国家和地区能够“自行”解决自己引发或外部带来的环境问题。这就要求环境治理的跨国联合行动和国际合作,包括传统意义上属于国家主权的某些内部事务因此也要受制于国际条约,国家主权在一定范围内受到了限制;以全人类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全球生态安全,进一步构成了国家利益新定义的主要依据。

生态安全对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既是一种挑战,也可以是一种激励,给各国处理国际关系提出了新的任务,也产生了新的压力,使决策者和思想家不得不严肃面对这些新问题。在全球化和世界各国相互依赖日益加深的今天,维护国家和世界生态安全,也扩展了传统安全观的内涵。生态安全问题对主权国家安全观的影响,还表现在它使得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全球安全的关系不断增强。传统的国家安全观信奉“零和博弈”,一国维护本国的安全手段往往导致他国的不安全,国与国的安全策略难以兼容;但在生态环境问题上,一国的生态安全,与国际的生态安全休戚与共,难解难分,典型的就是气候变化及其应对。

全球生态安全问题还将对当代国际社会交往方式产生深刻影响。一方面,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这就必须加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相关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包括建立区域乃至全球性的环境合作组织、设置国际环境机构,为生态安全治理提供平台。特别是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施以援手,提供技术、资金和合作项目。但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及解决方案方面仍然存在严重分歧。在这些争执和立场差异背后,仍然是世界经济不平衡和全球财富贫富分化的现实,如何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是世界各国都必须担当的时代使命。

生态安全的利益协调

生态安全问题实际上是通过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利益是道德的基础,安全的道义要求就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对利益进行再分配。各群体之间的环境利益关系往往表现为社会的和谐状况,国家之间的环境博弈也是各国发展与环境权益的较量以达成某种均衡。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生态安全都要寻求建立一个比较公正、有效的环境利益协调机制。

由于牵涉多方利益,生态安全利益协调需要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沟通与协商并形成相应的机制。这样的机制,一是合法的,合法性来自普遍的共识而非强权,而这个共识应该是协商的结果,否则很难保证决策的合法性;二是公开的,也就是通过开诚布公的理性谈判寻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三是平等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理由均应给予平等的关注,协商程序不应偏袒任何优势行为体;四是负责任的,协商使每个行为体明确自身与他者的责任,明确公共利益的决策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事实上,也只有通过沟通协商,集思广益,才能比较好地兼顾各方利益,而一项决策如果是广大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结果,它的交易成本就比较低,执行效率也比较高。

就国内情况而言,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生态安全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逐步建立健全生态安全系统的制度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危机管控,提高抵御极端风险和应对紧急状态能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危机,切实维护好我国生态系统和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当出现安全问题时,生存权发展权理论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应获得同等的关心和保护,而权利援助则更应倾向保护弱势群体,当他们的环境权益遭到侵犯时,公共权力应提供及时、有力和低成本的援助,而且这些援助必须落实为制度化安排,必须具体化、明确和可操作。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事项就是提供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措施、政策和规制,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环境秩序。(肖巍)

责任编辑: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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