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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形态与实现

2017-06-07 18:07:47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虽然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但是其并未改变国际与国内政治体系、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网络空间并非是法外之地,国家主权原则贯穿于网络空间的始终。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加快推进网络信息技术自主创新、加快增强网络空间安全防御能力、加快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等构成实施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网络经济主权原则内嵌于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中。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施行,如何解决网络主权与自由贸易等价值冲突成为崭新的时代课题。有鉴于此,本文将在理清网络安全主权概念、内涵与特征的基础上,为中国打造网络强国提供建议。

一、从实体空间拓展到网络空间的经济主权

经济主权是主权理论在经济领域的重要表征,其体现在《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协定中。总体而言,经济主权包括对国内资源的主权,对国内经贸活动的监督管理权,以及独立自主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的权利。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因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主权概念日渐时兴。在实践中,通过互联网的进入点和出去点控制,国家有能力通过客户端定位或服务器端定位,辨别出个人所处的地理位置。由此,网络空间已存在电子边界,网络空间无法免于主权管辖。

网络空间的治理内在地需要国家行使经济主权。一方面,网络空间需要国家确认网络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并提供对网络经济交易的保障;另一方面,网络空间存在众多的欺诈、色情、赌博、违反知识产权等非法贸易活动,其需要国家进行治理,并提供公力救济。正基于此,国家主权能够并应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

二、网络经济主权的具体形态

根据劳伦斯?莱斯格关于互联网的经典论述,网络空间自下至上分别由物理层、规则层和内容层所组成。物理层包括电缆、光纤、发射塔、卫星等基础设施;规则层主要包括互联网的各项标准和协议;内容层则通过制定详细的法律或规范体系,管理网络上储存、发送和接收的信息和数据,包括对网络犯罪等治理机制。网络空间的良性运作与上述三个层次协调与发展息息相关。基础设施架构起网络空间运作的物质支持;规则层突破跨越时空通讯的技术难题,并使互联网在全球实现一体化;内容层则保障了网络空间的国家秩序与公民权利。

经济主权与网络空间的三个层次均具有密切相关性。理论上,网络经济主权应至少包括对网络基础设施的控制权、对网络技术标准的管理权,以及对网络经贸活动的规制权。进一步的,国家主权可分为两种形态:一是内部主权,指的是在域内统治者的最高权力;二是外部主权,主要指对外处理国家利益的权力。相应的,对网络经济主权界定应亦分解为对内控制权和对外独立性两个层次。

(一)对网络基础设施的控制权

网络基础设施包括服务器、电脑、电缆和其他有形的组成物。这些组成物并不居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其实体部分落入一国领土内。《塔林手册》第1条规定:一国可对其主权领土内的网络基础设施和行为实施控制。换言之,以领土主权为原则,国家应对其网络基础设施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同时,对于位于所有国家领土之外的网络基础设施,如公海海底电缆,则应该通过确定其所有者的国籍,进而由相应国家行使主权权力。

网络基础设施是国家行使经济主权的核心,其构成一国的国家网络资源。当前,国家实践对网络基础设施的属地管辖给予认可。网络基础设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制外,国家也应保护其领土内的网络基础设施免受破坏。我国《网络安全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本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并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

(二)对网络技术标准的管理权

信息与通信技术标准的管理权是网络经济主权的应有之义,其体现为一国有权采取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与私人权益的技术标准管理措施。2013年,斯诺登披露美国政府通过棱镜项目直接从微软、谷歌、雅虎等9个公司服务器收集信息,收集的信息覆盖电子邮件、通信信息、网络搜索等。同时,美国国安局与加密技术公司签署协议在全球移动终端广泛使用的加密技术放置后门。此消息引起各国关切。随后,各国纷纷出台网络技术标准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标准、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措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密码管理制度、信息安全标准等。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对网络技术标准的国家管控是维护主权独立和完整的重要因素,各国对涉及影响国技民生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信息与通信技术标准具有应有的管理与监督权。相应的,国家也有权要求外国企业提供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疫、安全认证、风险评估,甚至要求提供源代码。当然,国家应该保障信息与通信企业的核心技术不被窃取与泄露。

(三)对互联网贸易活动的规制权

1. 规制互联网服务与服务提供商的权利

与现实世界不同,网络空间依赖服务提供商提供用户连接互联网、获取信息、购买服务的渠道。例如,如果缺乏搜索引擎,那么特定的互联网服务将难以被用户所直接获取。网络经济主权的另一个重要的表现即是对互联网服务与服务提供商的规制。当前,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均颁布对互联网内容的规制。美国、澳大利亚、英国、韩国等国家都采取严格措施对互联网服务及服务提供商进行内容规制。例如,美国政府对侵犯网络隐私和盗窃知识产权等情形实施内容审查机制。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对信息服务进行规定,其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或互联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2. 规制数据跨境流动的权利

信息是互联网时代的核心要素。互联网的发展取决于信息在全球网络上的自由流动。若是数据被阻碍或扭曲,依赖互联网而发展的多种商业和消费者的贸易权利将受影响。然而,敏感数据能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必须强调的是,目前,数据跨境流动是新兴议题。著名的“1927年荷花号案”裁决指出:在国际规则外,国家享有广范的自由权。在未达成多边或双边协定之前,国家有完全的权力对数据跨境流动进行规制。

以美欧安全港协议争议为例。2000年,美国和欧盟缔结安全港协议,其规定美国公司从其欧盟附属公司传输数据时应受到特定的隐私限制。然而,该协议的效力低于《美国爱国者法案》,在特定情况下,美国公司在未满足安全港协议前提下,向美国政府提交数据。近期,欧盟法院认为由于该协议违反欧盟条约对基本权利的保护,该协议无效。毋庸置疑,在未达成有拘束力的协议前,基于网络经济主权,任一国家都有权对本国数据跨境流动进行合法规制。

(四)制定网络经贸规则的平等参与权

国家主权系“国家所持有权利的集合”,其不仅包括在国家领土内的最高控制权,还包括在国际舞台上的平等参与权。就国际社会而言,开展合作维护共同安全和利益既是国家权利也是国家义务。主权合作是国家主权行使的重要途径。网络经济主权的对外权利体现在独立性与参与决策权之上。各国均应充分尊重他国网络主权,同时,各国都有参与和决策国际事务的权利。

网络空间的全球公共资源包括根服务器、互联网协议地址、通用域名等。例如,互联网名称和代码分配机构负责创设和分配的域名设置规则;互联网工程任务组负责制定的互联网相关技术规范等。这些资源具有公共性与经济属性。如若对上述资源的治理本身缺乏国家参与,那么该治理机制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并缺乏长期性。有鉴于此,网络空间的全球公共资源的治理应以国家参与为基础。除外,在管理全球公共资源与构建网络经济规则中,根据主权原则,各国不论贫富强弱,均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三、打造网络经济主权合作的“中国方案”

2016年,习近平主席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再次呼吁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体现为网络空间国际合作的“中国方案”,其核心在于利用好、发展好、治理好网络空间。在“中国方案”构建中,网络空间经贸合作不能缺位,其应着力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权独立与平等是“中国方案”的基本准则

网络经济主权反映为国家的治权,体现国家对域内的人、物及国内事务的管辖权和管理权,也体现为对外处理国家利益的权力。本质上,国家主权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基本准则,其是破解当前网络霸权主义的核心原则。

网络经济主权独立与平等体现为国家的规制自主性。国家规制反映国内的文化偏好(cultural preferences),并且回应国内需求。不同社会公民的文化和经验自然地导致对特定类型规制的不同见解和偏好,强制成员更改偏好是不合适的。在网络经济主权合作的“中国方案”中,国家主权合作应坚持主权平等和公平互利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具体而言,主权平等是合作的基础。在构建网络空间治理机制时,各国不应干涉他国内政,应尊重其他国家自主地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网络治理机制等。

(二)深化发展是“中国方案”的重要内容

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网络经济主权的行使在于保障国内公民能够实现发展权。互联网与发展权密切相关。在2014年解决互联网安全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就明确指出确保互联网是可负担的、安全的和可信的全球公共资源能创造出更好的世界。互联网与发展紧密相关,深化发展是各国网络经济主权合作的重要内容。

具体而言,其一,网络经济主权合作应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缺乏互联网技术与资金,其维护自身国家安全能力较薄弱。网络经济主权合作的目的在于深入推进全球网络经贸活动,致力于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创造条件和机会,进而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发展;其二,网络经济主权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发展机会,实现包容性发展。信息共享、网络能力建设和资金筹集是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显著难题。2016年,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多次提出构建全球电子商务平台(e-World Trade Platform)的倡议。该倡议已写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全球电子贸易平台的构建能够着力提升小微企业的公平、自由与开放的贸易平台,更能够促进各国贸易的增长,实现全人类福利的增进。

(三)网络空间法治化是“中国方案”的切实目标

网络主权核心体现为国家对网络基础实施、网络信息与技术标准、网络经贸活动的排他性管辖权与规制权。在主权合作中,网络空间法治化是破解网络空间无政府秩序的有效方法,也是实现网络空间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正如“1949年科孚海峡案”中,阿尔瓦雷斯法官所言,主权确认国家享有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国家承担义务。在国际法层面上,网络空间法治化体现各国权利与义务、责任与权力之间的协调统一,并实现秩序与自由、发展与安全价值的平衡。由此,网络空间命运共同题的“中国方案”构建应呼吁各国增强国内国际网络空间法律和制度供给,携手反对网络空间的非法贸易活动,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实现网络空间法治化。

(作者孙南翔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责任编辑: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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