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理论前沿

依法健全陪审制度保障人民参与司法

2017-05-31 14:46:53 来源:学习时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作为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陪审员制度创建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被1951年9月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确立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后被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

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法律体系越来越精密,对法律人的职业素养要求越来越高,强调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并不是因为他们比职业法律人更专业或者更理性,而在于该制度所具有的多方面的独特价值:在人权保障方面,陪审制被称为“人民自由的堡垒”,是制约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的有力武器;在政治方面,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在司法环节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在司法方面的表现;在司法方面,陪审制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的基础。

具体而言,司法系统的运行虽然具有专业性、相对封闭性的特征,但它始终是法律系统的子系统,是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受到政治、经济、社会多方面的影响,司法活动的系统化运行除了内部机制的完善和作用外,还需要不断从外部环境汲取营养,与外部进行沟通和交流,获得认同和支持,所以必须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这里的开放性,不单单是指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更本质的内容在于吸纳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首先,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能够增强司法审判的程序正义,包括裁判者的中立、公正及社会民意立场以及配套的抗辩式诉讼模式。其次,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能够增强司法审判的实体正义。由于职业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审判,使得法律职业人理念与社会民意能进行直接的沟通与交流,避免概念法学、纯粹法学观念对司法人员的负面影响,避免司法活动与社会文化传统的脱节。再次,在社会效果方面,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有利于化解社会舆论的质疑,将公民朴素的社会正义感和公平感与司法人员的职业判断相结合,可以体现司法权对社会生活经验的尊重,消除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距离感,使裁判更易于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同。经过陪审作出的裁判,不单是司法机关的裁判,同时也是法律与社会民意相结合的表达,能够使司法审判更集中地通达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

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决定在10个省(区、市)的50个法院展开陪审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拓宽和规范了公众有序参与司法审判的渠道,明确了改革方向和目标。

一是减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提高民众司法参与度。法官不回答事实问题,而陪审人员不回答法律问题,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一直就是划分法官和陪审人员权限的依据与基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此次试点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让陪审员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发挥作用,真正参与案件审理。

二是规定陪审员选任程序,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办法》中规定的选任程序关键词为“三次随机抽取”,并确定了法院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的主导地位,让选任更加公开透明,保障普通民众参加陪审的权利。到目前为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50家试点法院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结各类案件共81772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大合议庭审结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1624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4月24日,《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国拟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延期一年。目前,试点工作仍处于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总结。一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有陪审必要的案件范围,将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明确纳入实施扩大型陪审的范畴中。依据《方案》和《办法》,刑事案件中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但不包括死刑案件,除非属于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陪审制是审判方式中吸纳民意、实现人权保障的重器,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应当考虑对可能判处死刑的一审刑事案件强制使用扩大型陪审制。二是确定有陪审必要的司法阶段。当前的司法实践表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范围有必要从法院审判阶段拓展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从强化人权保障,扩大民众直接参与司法的范围、推进开放性司法的角度出发,对于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可以考虑允许人民群众参与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自2003年开始,我国在审查起诉阶段建立起人民监督员制度,该制度通过选任人民监督员对特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施监督,其监督范围就包括拟不起诉的案件。但该制度的基本宗旨在于监督、建议而不是决定,我国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只是一种监督建议制度,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可以扩大我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范围,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搭建起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司法的基本框架,使人民群众的参与更加全面、更加有效。

责任编辑:杨扬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电子报
网站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