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 扬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要诈骗数额达到三千元即构成“数额较大”。此外,电信诈骗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十种情形,将酌情从重处罚。(据《北京晨报》12月21日报道)
《意见》的发布,不禁让人想起不久前的“徐玉玉事件”。电信诈骗的危害,不只是直接侵犯公民的财产权,还会间接导致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受到极大损害。可以说,电信诈骗不仅“骗钱”,还可能“要命”。因此,我们应超越金钱层面去看待电信诈骗——对这种“要命”的犯罪行为,必须施以重典,从严从重惩处。这既是打击电信诈骗的必然要求,也是告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现实需要。
“沉疴用猛药。”《意见》规定了十种从重处罚的情形,目的显而易见,就是要提高电信诈骗的犯罪成本,以猛药遏制电信犯罪的泛滥,以重拳清除这颗社会毒瘤。《意见》的出台,必将助推相关法律充分发挥震慑作用,为消除“徐玉玉悲剧”提供有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