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权益“切中要害”
《办法》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执行支付清算职能,原则上支付账户与非同名的银行账户之间不可以相互转账,但也开出了一个口子:部分机构如“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的客户,支付账户与非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可以相互转账。
蔡洪波表示,《办法》给予综合评定高、账户实名制做得好的支付机构在客户身份验证渠道、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单日交易限额、银行卡快捷支付验证方式等方面更具监管弹性和灵活性,能够获得更多地创新支持,真正做到让“好孩子不吃亏”。
《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其中,Ⅰ类账户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假名、匿名支付账户问题。对不同类别的账户,《办法》也分别规定了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和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
“‘限额’就像交通管理中的‘限速’,是常规性安全管理措施。就像不同等级的道路有不同的限速要求一样,网上交易限额高低与账户实名程度、安全性等是正相关的关系。事实上,《办法》规定的限额以及配套的多种解决方案,能够满足绝大部分消费者的支付需要。”蔡洪波指出。
消费者在网络支付业务中可能面临资金被盗、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的方式提示风险,账户须由客户“自愿开立、自担风险”;要求支付机构对审核不严而进行验证的交易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风险损失赔付责任。“《办法》兼顾了消费者的使用便捷与安全。针对当前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权益保护的不足,《办法》加强了客户权益保障的力度,提出了可行的具体措施,可谓切中要害。”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
支付市场优胜劣汰或不可避免
目前来看,金融消费者受新规的直接影响不大,但其无疑将对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办法》没有对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进行额外限制,相信未来消费者在不同渠道的转账手续费水平会显著降低,甚至免费。”蔡洪波认为,新规通过分类管理和差别化的监管措施来引导消费者选择评定等级高的支付机构提供服务,通过消费者的“投票”来督促支付机构加强安全管理,改进服务,将推动整个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办法》的实施有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对那些资本实力、技术能力和市场份额占优的企业将带来巨大利好。”董希淼判断,未来大型支付机构还将继续扩大市场占有率,而对那些仅仅拥有牌照、缺少优势和特色的小型支付机构来说发展前景不容乐观。
董希淼分析,央行正在按照“同一业务,同一规则”对商业银行与互联网公司网络支付提出要求。一个横跨商业银行和支付公司、贯彻线上支付和线下支付的更强大、更安全的账户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黄震认为,《办法》为金融创新留下空间。“《办法》中提到的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五种身份交叉验证方式和三类支付指令验证要素等为支付技术革新指出了具体的方向,为将来各种创新技术如指纹、人脸识别等在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广泛应用留出了空间。”他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金融业也在不断走向成熟,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也将与时俱进,金融消费者也将享受到既便捷又安全的金融服务。(记者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