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心萍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并首次明确了“隐名持股人”将被追究刑责。(据《京华时报》12月16日报道)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往往带来重大人员伤亡,是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有专家分析认为,相关职能部门的玩忽职守、一些企业的违法违规操作,是安全事故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根本原因。
仔细分析一些生产事故,不难发现一个带有规律性的问题:那些违法违规操作的企业,往往都有“隐名持股人”,也就是幕后老板,而这些幕后老板又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手中掌握着较大的权力,通过疏通关系或利用权力实施违反生产安全的行为,导致相关企业成为安全生产管理与执法的“盲区”。常见的情况是,这样的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常常是处在台前的“稻草人”老板受过,而幕后老板却安然无恙。这种监管、处罚漏洞的存在,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而明确“隐名持股人”将被追究刑责,无疑是消除安全生产管理与执法的“盲区”、遏制事故发生的强力举措。一方面,这可以让法律之剑刺穿“台前的幕布”,直指隐藏其后的真正责任人,促使其真正担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做到以安全生产为第一要务,以遵纪守法为第一准则,不敢懈怠、不敢隐瞒、不敢越线,从而最大限度减少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此举还能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有利于增强法律威慑力,减少国家工作人员暗中占股或实际控制企业的现象,为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减少阻力、扫清障碍。
期待各地司法机关能够切实落实两高《解释》,有效发挥警示和威慑作用,切实减少与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