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预算。入预算是公共教育投入的制度保障问题。按照宪法和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负责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审查、批准、监督财政预决算。当标准和支出责任确定后,按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经同级人大审核批准后执行,这就有了教育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的法制保障。
为了保障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即“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这项规定应依法执行,因为它体现了教育优先发展的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同时也是可行的,“三个增长”是逐步推进的、属于无数量和时限要求的与财政收支的弹性挂钩。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首都教育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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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初,全国两会召开之前,教育经费短缺问题成为代表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中央领导要求研究政府教育经费应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多大比例的问题。这一课题后被列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划研究项目。由北京大学厉以宁和陈良焜教授、北京师范大学王善迈教授、中央教科所孟明义研究员等多位教育经济学专家组成课题组,在1983年便开始着手研究这一国家课题。
历时两年,课题组拿出了最终成果,给出计算同等经济发展水平下政府教育支出比例下限的计算公式:按照邓小平提出的2000年中国人均GDP达到800到1000美元标准,以及当时的实际汇率计算,到2000年中国政府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应该是3.87%左右。而这一比例,相当于上世纪80年代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20世纪末达到4%。但分子指标已从研究报告中的“政府教育支出”变为“财政性教育经费”。而2010年版的4%中,沿用了后一指标。当初3.87%的占比,课题组采用的分子指标是“政府教育支出”。1993年版教育纲要中,4%占比的分子指标,改为“财政性教育经费”,分母并未改变。后者的概念大于前者,政府教育支出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很大比重。正是分子数扩大了,让占比也随之增大了。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到2012年达到4%。
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21994亿元,占GDP比例首次超过4%,成为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