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对于提高农民进城落户积极性、顺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农民的“三权”保障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维护好进城落户农民的“三权”。
当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抓紧出台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办法,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推进和确保如期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构建农民土地权利保障的基础体系。加强规范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及服务体系,健全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二是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今年,中央已经部署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明确提出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尽快研究制定缩小征地范围的具体办法,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特别是注意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被征收时得到公平合理补偿,禁止剥夺进城落户农民获得征地补偿的合法权利。三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效保障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稳步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各项试点必须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防止侵蚀集体经济和农民利益。引导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健康发展。探索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关键是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既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实施范围,也要着力改善城乡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当前,各类棚户区群众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农村困难群众对住上安全住房的诉求强烈。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是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一件大事。棚户区改造等保障安居工程不但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也是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压舱石”。在经济发展面临较大下行压力的形势下,棚户区改造和城乡居民危房改造也是调结构、稳增长的重要抓手。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既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也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也应看到,这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在创新投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积极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第一,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要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缩短安置周期、节省安置费用,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居住需求。第二,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要积极做好省级补助资金落实工作,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同时,要加强农房风貌引导和管理。第三,积极完善棚改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努力实现配套设施与棚改区的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四,大力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要在统筹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管理办法,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不断创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开发性金融的支持作用,形成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